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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1-10 09:04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佛人社〔2018418号),现作如下通告: 

  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佛人社〔2016130号)第二条规定的“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181231日终止。 

  二、从201911日起佛山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30%,有效期至20201231日。即从20191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30%,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由于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1229

 

附件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标准执行时间:201911日起) 

 

险种 费率 缴费对象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基本养老保险 13%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3100 20004
12%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8% 个人
失业保险 0.50% 单位 1720 18177
0.20% 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3.50% 单位 6059
0.50% 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3.50% 单位
1.50% 个人
生育保险 1.00% 单位 4544 18177
工伤保险一类 基准费率 0.14% 单位 3635 18177
上浮至120% 0.17%
上浮至150% 0.21%
工伤保险二类 下浮至50% 0.14%
下浮至80% 0.22%
基准费率 0.28%
上浮至120% 0.34%
上浮至150% 0.42%
工伤保险三类 下浮至50% 0.21%
下浮至80% 0.34%
基准费率 0.42%
上浮至120% 0.50%
上浮至150% 0.63%
工伤保险四类 下浮至50% 0.32%
下浮至80% 0.50%
基准费率 0.63%
上浮至120% 0.76%
上浮至150% 0.95%
工伤保险五类 下浮至50% 0.35%
下浮至80% 0.56%
基准费率 0.70%
上浮至120% 0.84%
上浮至150% 1.05%
工伤保险六类 下浮至50% 0.39%
下浮至80% 0.62%
基准费率 0.77%
上浮至120% 0.92%
上浮至150% 1.16%
工伤保险七类 下浮至50% 0.42%
下浮至80% 0.67%
基准费率 0.84%
上浮至120% 1.01%
上浮至150% 1.26%
工伤保险八类 下浮至50% 0.46%
下浮至80% 0.73%
基准费率 0.91%
上浮至120% 1.09%
上浮至150%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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