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所在的位置:
分享至:
警惕!国家秘密岂可非法复制、记录、存储!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14:20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释义:“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实例举证  

【案例12008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有多份日记,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经查,计算机使用人华某将每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记录在个人日记中,包括其工作中涉及的大量国家秘密。由于违规记录了大量涉密内容,造成泄密,华某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2】2003年,师某被借调到某涉密部门工作,协助起草了大量涉密文稿。2005年,借调结束后,师某觉得这些文稿都是其心血结晶,使用自己的U盘将有关涉密电子文稿违规复制带出该部门,并违规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后,师某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警示: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大量新型涉密载体,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工作中普遍使用,数量急剧增多,泄密风险激增。尤其是电磁介质,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复制方便等特征,应当在工作中引起注意。 

 



主办单位: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2015  备案号:粤ICP备 05029485号
网站标识码:4406000003  审批服务监督电话:0757-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9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 1024*768、IE7以上版本浏览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