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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通告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9-21 17:30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 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我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后,原由社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等职能划归地税部门负责。即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保部门记账。

二.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记录缴费历史、建立个人账户,并负责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管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前已建立参保档案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处理以及办理特殊缴费申报等工作。

三.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工作首先在禅城区实行,凡在禅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2009年10月1日起,于每月15日前向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当月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缴费等事项。(其他各区实施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时间另行通告)

四.为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确保业务顺利衔接,各缴费单位必须按时申报当月人员参保情况及应缴数额,可采用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方式。缴费人应及时核对缴费情况,保证正常享受待遇。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请登录市地税局网站(www.fsds.gov.cn)或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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