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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定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批复(佛社保函【2011】54号)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7-22 14:54
关于选定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批复
佛社保函【2011】54号
高明区社保局:
你局《关于选定高明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请示》(明社保【2011】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选定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和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为全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
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转发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佛人社【2011】298号)文件,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康复医疗服务。
三、请你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的监管,做好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禅城区社保局、南海区社保局、顺德区社保局、三水区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