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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单位: 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3 18:18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动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我市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参保职工300人以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参照实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确定,以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发布通告为准。

(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情况下,可对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上述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即补助金额等于参保人数乘以500元。

参保人数是指该企业2022年1月至我市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或我市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情况下,2022年1月至补助发放时的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三、发放方式

(一)免申请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社保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二)申请发放。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在我市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可登陆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或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补助申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审核、发放。


四、发放时间

因我市今年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目前已于6月启动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工作,预计于7月中旬发放到位。


五、注意事项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按其实际用工人数发放补助,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

(二)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回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三)同一人在同一月份在不同企业参保的,不计算为参保人数。

(四)企业(单位)认为自身不符合条件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退回收到的补助资金。经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属于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发放补助的,企业(单位)有义务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追回上述补助资金。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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