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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4-27 10:04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文

 

佛社保【2009】22号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

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人在佛山市原市直或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连续工龄不能确认为缴费年限,又不能认定其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年限的(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尚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其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参照《通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二、《通知》第一点所指的乡镇企业,是参加了区级固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乡镇企业。

、市(区)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时,申请人的乡镇企业工龄没有确认为缴费年限的,可按《通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按《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区社保分局负责。办理退休手续按原定的规则处理(户籍所在区有参保的,在户籍所在区办理;户籍所在区没有参保的,在最后参保所在区办理)。

五、按《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包括没有缴费年限认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为15年。其他情况按粤府【2006】96号文执行。

六、社保部门核定了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后,申请人应在当月缴清费用,当月未缴清费用的,申请人需再次向社保部门提出缴费申请。《通知》执行1年内(至2010年2月3日止)未能缴清费用的,视为自愿放弃。

七、申请人有军龄的,社保部门应提示其是否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规定,如民政部门核定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此段军龄不作为计算一次性缴费的时段,已收取的缴费应退回。

八、参加工作前服兵役和知青上山下乡的工作年限,不能按粤府【1993】83号文视同缴费年限,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只能作为《通知》中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九、申请人在《通知》执行前已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医疗差额费用不作退回。

十、在《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9年2月。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与延后缴费的时间重叠的,重叠的延后缴费应退回。

十一、申请人延后缴费期间,社保局已向其划拨了医疗个人帐户,补发养老金时,医疗个人帐户不再划拨。申请人没有办理延后缴费的,在按《通知》办理退休时,符合享受医保待遇的,在补发养老金期间可同时补发医保待遇。

十二、申请人按《通知》申办一次性缴费前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缴费视作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与其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人按《通知》申办一次性缴费前已领取过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缴费视作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不重新计算。

十三、申请人在贯彻粤府【2006】96号文后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可按《通知》的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并退回已领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的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四、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首次领取养老金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五、各分局按《通知》办理申请人一次性缴费的有关资料,由各分局存档,以备市局检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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