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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9-26 11:27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
死亡待遇的通知
佛社保【2010】79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和佛山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09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数据,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进行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2009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842元基数计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