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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1-04 16:29




粤府〔200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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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的实施情况看,现行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仍存在上缴比例偏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进一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现实需要,也无法适应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为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关于改革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办法,强化富裕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的责任机制的精神,现就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缴比例

  从200911日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9%。原实行的返还(返拨)办法同时终止。

  二、改革完善收缴程序

  从20091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在养老保险费征收环节,按比例将各地应上缴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没有实行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深圳市,由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由开户银行按月将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调整扩大使用范围

  在确保各市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适当扩大省级调剂金使用范围,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人数,对接收地给予补助;支持欠发达地区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完善分配下拨办法

  全面规范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对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制度。各市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缴计划和支出需求编制基金收支预算,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省根据各市执行预算情况和当地财政落实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合理安排省级调剂金,帮助各市解决基金缺口问题。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具体分配方案,并于每年上、下半年各拨付一次调剂金。原实行的省级调剂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修订。

  改革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保持又好又快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具体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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