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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当前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8-03-03 13:51

 

粤劳社[2003]125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农垦局:

为切实解决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3]73号),结合广东农垦的实际,现就解决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广东农垦系统分别以所辖各农垦局作为统筹单位纳入所在地级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结算。各农垦局所属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由所在市农垦局社保办事处负责足额向所在地级市地税机关划解,直接缴入所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农垦局要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在中央财政未明确对广东农垦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前,采取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省财政、省农垦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共同承担按应收养老保险费总额的90%与养老金足额发放所需的基金收支缺口。

基金收支缺口测算一定三年。本次测算期(2003年7月至2006年6月)每年平均缺口15,197万元,由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省财政补助和省农垦自筹资金各承担5,066 万元。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和省农垦自筹资金在每季度初同时预拨到各农垦局所在地级市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农垦自筹资金尚未到位时,省养老保险调剂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其本人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四、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按月、季、半年缴纳,或在收获季节集中结算扣缴,但当年应缴费必须在年终结清,养老金的发放时间与之相对应。

五、纳入地方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以各农垦局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办〔2002〕6号文件进行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六、原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各农垦局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从1994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纳入所在地级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补缴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按2002年度所在市的缴费比例(含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实行一次性补缴,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原由各农垦局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费的职工,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后的养老金水平低于原离退休费水平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供给渠道由所在单位补齐。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认真做好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各项工作。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要按统一标准清理统筹项目,严格审核退休条件,核定基本养老金。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保证本《通知》实施前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平稳过渡,各地要考虑新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距,对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提高幅度作适当控制。具体办法由所在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农垦局共同研究制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省级养老调剂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省农垦自筹资金和按应征收养老保险费的90%足额到位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所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发放的责任由农垦局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八、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社会化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垦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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