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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03-03 13:53

粤社保[

2002]60

参加省社保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转发意见,现就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二、199871日(含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9986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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