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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7-02 18:11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以下称按期连续缴费)。

二、明确相关政府补贴

(一)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各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下同)和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标准按《关于明确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佛财社〔2010〕5号)规定执行。

(二)我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原则上,以上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第六档(960元/年)执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后,对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计发,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对2010年1月1日后(含本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重核后计发,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重核,计发金额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

(三)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在我市按期连续缴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领取条件及标准仍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佛府办〔2012〕99号)执行。

(五)个人账户发生保留、迁移和继承时,上述规定所涉及的政府补贴资金本息按粤府〔2013〕92号文规定处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根据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CPI指数等因素,研究提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解决。如国家和省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从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我市城乡居民在享受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期间不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09〕262号)和佛府办〔2012〕99号文与本通知内容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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