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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按照省部署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0-26 08:52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国家规定,对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规范。

一是规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以来,我省通过出台多项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一大批因各种原因未参保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201612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员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照上述规定,《通知》对我省2008年以来出台的一些一次性缴费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原有的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文件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二是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为此,原我市执行的省人社厅等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4号文”)也将于11月起停止办理。市社保局提醒符合该份通知条件且需要办理补缴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务必于1031日前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逾期将按规定不再办理。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去参保,以免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自己的养老权益受到损害。对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符合领取待遇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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