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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化解经营风险 保障职工权益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11-24 14:27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1、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及各区劳动保障局。
  2、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劳动保障局。
  3、审批条件: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须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4)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5)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伤者住址证明;(6)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7)单位派员来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介绍信,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领取工伤认定结果时,应携伤者前来;或者出具伤者签名的委托书。
   二、伤者或其直系亲属个人(或伤者所在工会组织)可于受伤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是否签章不影响申请的提交,但不签章的,申请人应当说明原因,);(2)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4)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5)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6)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伤者住址证明;(7)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8)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
   6、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受理咨询及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83218264;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83337724。
 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1、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及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2、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3、审批条件:
   工伤职工、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工;
  4、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复查的可不必提交,但应提交初次鉴定结论书;(二)伤者身份证明;(三)申请书;(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表。
   5、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60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6、法律救济办法:
    申请重新鉴定。
   7、受理咨询及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83218264;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83337724


工伤职工的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残疾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陪客户喝酒后发病死亡不属工伤

   陈某是佛山市南海松岗某厂的厂长,于2004年9月3日因病休假完回单位。当晚6时左右,陈某与厂里的两名员工陪同客户吃饭,饭后三人送客户回酒店,之后到发廊洗头,期间陈某突然发病,送院后证实死亡。
   南海区劳动保障局认定陈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
   陈某家属不服,遂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O5年1月31日省厅维持南海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结果。
   申诉方不服,又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6月l 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送客户回酒店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呕吐,视为已经病发。死者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诱致心源性猝死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疾病须因工作原因引发,因此,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南海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南海松岗某厂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死者陈某当时陪客户吃饭没有工作业务。就当天陈某等人陪客吃饭、饮酒这一活动的性质来看,不能视作工作范畴,其酒后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维持南海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结论。

下班后到河里洗澡伤亡不属工伤

   禅城区澜石镇某水泥店员工何某,2002年5月23日晚上8时左右,下班后独自一人到东平河码头22号灯塔旁洗澡,当晚9时40分左右被发现遇溺,后经证实死亡。
   死者妻子王某向禅城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后,禅城区劳动保障局以“何某下班1个多小时后擅自一人到东平河码头22号灯塔旁洗澡遇溺死亡,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不是从事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产生的事故”,认定何某死亡不属工伤。王某不服,于2002年l O月l 6日向佛山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被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王某不服于2003年3月15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水泥搬运工下班后须清洁为由认定何某的死亡属工伤,撤销禅城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何某死亡不属工伤的决定。
   禅城区劳动保障局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后重新作出认定:何某于2002年5月23日晚上7时30分左右下班后,独自一人到距工作地点l50米左右东平河码头21号灯塔旁边废弃的渡口洗澡,9时40分左右被发现遇溺,后经证实死亡。由于不能对照【19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何某死亡不属工伤。
   王某不服向市佛山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劳动保障局予以维持。
   王某不服,再次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以相同理由,撤销禅城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何某不属工伤的认定结论。
   禅城区劳动保障局不服,于2004年5月31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事故的发生是在下班1个多小时后;2、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在工作的区域内;3、法律、法规并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搬运工人提供洗澡房;4、东平河是自然形成的,码头、河边也是不允许游泳、洗澡的,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专用洗澡房与工人到河边洗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理认为:(一)死者何某与水泥店存在劳动关系;(二)死者何某是下班后去河边洗澡遇溺身亡;(三)东平河码头22号灯塔与码头的实际距离属客观事实,可以认定不属于工作区域。(四)其死亡事故的发生既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区域,虽然装卸水泥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下班后洗澡的行为不能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不能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2004年8月l7日终审判决如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禅城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禅劳社认【2003】199号《工伤认定书》。
   至此长达2年零2个多月的何某下班后擅自到河边洗澡遇溺死亡案,终于以不予认定为工伤而结束。

 


主办单位: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2015  备案号:粤ICP备 05029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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