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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9-15 10:03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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