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退休的工伤职工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社保局: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及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一级至四级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保”)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应当参加医保。
(一)单位缴费部分的医保费。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为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规定的年限的(目前我市的规定是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的职工,需同时满足在本市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后有新规定时予以同步调整),工伤保险基金需一次性为其趸缴差额年限的医保费。
(二)个人缴费部分的医保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伤残退休职工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医保费,每月从其伤残津贴中代扣代缴。
二、医保待遇
伤残退休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为其参保缴费起始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设立医保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含当月),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长期异地居住的伤残退休职工,可按医保规定选择2-3间当地的定点医院作为其在当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外市户籍的伤残退休职工以及长期异地居住的伤残退休职工,其医保个人账户不能在当地使用的,可申请将医保个人账户随伤残津贴一起发放。
三、办理手续
各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经办人员应在工伤职工办理伤残退休手续时,负责为其办理参加医保的手续。经办人员应将工伤职工的参保资料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打印《伤残退休职工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名确认。
工伤保险待遇经办人员应每月统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医保规定年限的伤残退休职工名单,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为其办理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医保费的手续,打印《工伤保险基金趸缴伤残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核定表》(见附件2)存档,确保伤残退休职工及时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四、在本通知发文前已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医保手续。
五、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