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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佛山市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4-28 16:4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医院: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保证工伤职工及时救治,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佛山市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佛山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佛山市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发生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伤情所引起的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类项目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经核查需转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系统康复治疗,但工伤职工拒绝转院,还留在原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而增加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类项目定价应按《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标准、超范围及违规收费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收费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类项目,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向我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以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时间为界)。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反映。
附件:1.佛山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