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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11-06 12:49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职业病认定与待遇支付问题、工伤待遇标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增强了工伤保险保障功能。本次政策调整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  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保障范围

过去:上世纪五十年代施行的企业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负担(主要是国有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将职工工伤待遇纳入基金统筹范围,但是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所以这些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仍由企业负担。我省则从1992年开始实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8111日实施了《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据统计,全省约有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不断改制、关闭、破产,老工伤人员待遇保障难以落实到位。

现在:按照《通知》规定,1998111日前在我省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包括仍在单位的在职职工、我省退休职工、工亡职工),200810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但是,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则不予补发。此外,对于原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主要是中央企业),在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也在参保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据介绍,此举将惠及我省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增强了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目前,各地区正在开展老工伤人员摸底,研究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近期将开展待遇申报工作。

另外,据了解,煤炭、有色、冶金等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于省财政专项资金渠道给予了解决,而且企业未参加过工伤保险,则不在该《通知》解决的范围。

亮点二 离职后2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过去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发生工伤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职业病的发生是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为标志的,这就导致了很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在离开企业后才被诊断出患职业病,因而无法提供这时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影响了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行使。

现在 按照《通知》规定,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其职工离职2年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据了解,此举突破了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举证难问题,有力维护了患职业病职工的健康权益。

亮点三 离职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其相应的职业病待遇

过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离职后被诊断患职业病并认定工伤,由于企业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工伤保险基金终止了保险关系,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其工伤待遇,而全部由企业负担。

现在 按照《通知》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如职业病发生单位在职工离职前已经为其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规定的待遇费用;如职业病发生单位没有为其参保,则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全部待遇费用。据了解,此举充分体现了优先保障的思路,一定程度突破了企业完全履行缴费义务后,才能支付职工待遇的传统做法,将对职工的保障与对企业的行政执法分离,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亮点四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调整至60个月的上限

过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4860个月,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目前,我省多数地区是按照48个月的标准计发的。

现在 按照《通知》规定,各地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调整,全省将统一按照60个月的计发标准,计发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据了解,此举将工亡待遇水平提高了约20%,工伤保险保障功能明显增强。

亮点五 工伤预防费可用于补助参保企业进行预防性职业健康体检等项目

解读 我省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主要使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按照《通知》规定,今后工伤预防费还允许用于补助参保企业进行预防性职业健康体检、企业工伤与职业病风险评估等项目,对高风险人群和企业进行积极的早期干预,提高工伤预防的效果。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区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办法,定期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促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增加工伤康复费投入,加强工伤康复组织实施,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及时、优质康复服务,尽可能恢复劳动和生活功能。这都将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提高广大企业与职工的保障水平。


政策调整情况比较

 

政策调整前

政策调整后

亮点

老工伤人员保障问题

所有工伤待遇均由企业支付

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万多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受惠

患职业病工伤认定问题

离职后被诊断职业病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离职后2年内被诊断职业病的,应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将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受理时间延长了2

职业病待遇支付问题

离职后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企业支付

离职后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如果离职前已经参保,则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体现了优先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思路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按照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按照48个月计发

按照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实施时间

调整后全省工亡补助金平均待遇水平提高约20

工伤预防费

使用范围:安全生产奖励、工伤保险宣传与教育培训

使用范围拓宽到允许补助企业预防性职业健康体检、企业工伤与职业病风险评估等

进行积极的早期工伤预防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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