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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2-07-08 17:15

2022年6月22日,《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2〕18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正式印发。《经办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经办规程》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2019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我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将此项工作列为2021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统一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修订了《经办规程》作为省级统筹配套政策,确保省级统筹改革按时落地实施、平稳运行。

二、《经办规程》有哪些主要内容及亮点措施?

《经办规程》共12章111条,第一章总则、十二章附则对有关事项作统一规定及说明、解释,第二章至第四章对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移等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第五章至十一章对基金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与监督管理、权益记录与服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事项予以明确。

《经办规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和突破:一是解决碎片化问题,实现失业保险经办升级换代。在标准化建设方面,统一全省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审核标准、待遇发放时间、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制定了统一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在数字化转型方面,利用全省系统统一、业务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纵向和横向数据归集,支撑业务精准办理。二是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风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通过压实各级待遇发放主体责任、统一待遇项目及申请方式、建立风险监测及长效机制、实施待遇事前事中事后数据比对机制,明确了高风险业务类型及风险点,针对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多发错发失业保险待遇等风险隐患,制定了业务校验规则,嵌入了风险防控管理措施,确保省级统筹运转顺畅,基金安全完整。三是创新服务模式,实现经办管理提质增效。省级统筹后,全部业务事项实现全省通办,实施服务线上线下同步提供,业务进展全流程短信告知。推行减证便民措施,大力推行电子证照使用,重复材料和无谓证明材料“不用交”、重复表格信息“不用填”。

三、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模式是怎样的?

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四、《经办规程》的适用范围、服务模式及渠道是什么?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活动。

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按照“就近申请、属地审核”的原则实行“全省通办”“一网通办”,既可在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建设多元化的失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省和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失业保险业务,也可就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大厅、合作银行、基层政务服务平台线下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厅同时提供失业登记申请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

五、失业保险待遇包含哪些项目?

失业保险待遇分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其中定期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两项,一次性待遇包括女性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死亡待遇、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原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七项。

除价格临时补贴免申请发放外,其他待遇项目依申请发放,其中求职补贴、原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贴随同失业保险金发放。免申请发放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至失业人员的待遇领取账户。

六、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申请;线下办理的,既可向其最后参保地或本省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就近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人员选择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领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申领人员,还应提供失业登记材料。

七、如何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核对?

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失业人员存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自助服务终端等途径办理领取资格核对手续,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对。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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