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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9-14 16:49

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

 

 佛人社201068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2010版)》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精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药品,全部按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各区要认真做好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复合药品顺利实施。

附:(粤人社函[2010]4223号)

  

  

  

  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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