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4年版)的通知
粤劳社[2005]72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我厅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3号),结合本省实际,经专家遴选,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发和实施《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的有效措施。各有关部门、各医、药定点协议单位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用药管理。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采用通用名称,其主要化学成分与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盐基的品种均可使用;中成药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称。
三、其它有关事项按《药品目录》附件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以下简称《凡例》)的规定执行,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特殊符号的涵义
★:《药品目录》中,不同剂型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 “★”。
◇:《药品目录》中“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按《凡例》第(九)条相关品种执行。
△:《药品目录》中“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制。
2.有关剂型的问题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的品种,剂型按《凡例》第(六)条“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表”执行,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中成药品种按所标明的具体剂型执行。
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20号)的精神,《凡例》第(七)条关于“《药品目录》中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 的规定,暂缓执行。
四、《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限定了支付范围,各地应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超出范围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
2.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
3.《药品目录》中“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作此限定的药品,均属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经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临床需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其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同时确定支付办法和自付比例。
六、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和家属统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依照本《药品目录》执行,其中小儿用药可增加《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附件3)。
七、本《药品目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药品目录》顺利实施。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于年底专题报告。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八、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同时废止。
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