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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8-04-22 16:25

佛府办〔2008123

 

 

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精神,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设计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保险制度,倡导“小病进社区门诊、大病入医院治疗”的就医方式,减轻居民医疗费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定义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

  三、参保对象

  已参加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同时参加本保险。

  城镇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行制定。

  四、保险费筹集

  (一)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1、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2、财政补贴收入;

  3、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区、镇(街道)财政补贴40%60%,个人缴费60%40%

  (三)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缴费时间一致。

  (四)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1至次年630日。

    五、缴费办法

   (一)区、镇(街道)应将保险费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部分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缴纳,由所在村(居)委收缴后,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为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并代扣代缴。

    (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六、保险待遇

  (一)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标准,由各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行设置。待遇水平由各区根据筹资水平和实际情况设定,其中纳入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跨统筹区域就医。

  七、承办医疗机构

  承办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主,具体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会同区卫生部门确定。

  八、基金管理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承办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医疗费用包干形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结算。

  九、组织实施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负责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对承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医疗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各类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进行核定。

  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备案后,从200871日起施行。

 

 

 

 

 

 

 

 



附件:16235670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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