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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11 15:48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相应医疗生育保险政策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执行。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下载: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