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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医保政策问答(二)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09-16 17:58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医保政策问答

(老社谈社保第二期)

 

2、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多少?

城镇职工在其本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在区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标准与所在区现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致。首个社保年度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五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元、120元、60元、100元和60元。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人·年,市级统筹前各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支付60/人·年。仍不足部分,可由参保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个人缴交或其它途径解决。

按照我市目前政策,全市除71日已参加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需从其已缴交款项中扣除60元外,其余160多万参保职工个人和单位均不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各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今年已参加户籍所在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怎么处理?还可以参保吗?

2008101日前已参加户籍所在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原则上不再重复参保,其在首个社保年度(200810-20096月)个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如何处理由各区确定。按照各区的政策,已经参加各区居民门诊医保的城镇职工,禅城区退还个人缴纳的60元到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南海区选择基础型和提高型的城镇职工分别按40元、120元退回参保人个人账户,原基础型的转为提高型;顺德区退回60元;高明区退回个人缴纳的40元;三水区不退费,参保人可重新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享受双重待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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