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所在的位置:
分享至: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医保政策问答(一)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09-16 17:56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医保政策问答
(老社谈社保第一期)
为解决城镇职工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的健康水平,我市在今年7月1日实施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构建起涵括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门诊基本医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全民医保体系。目前,城镇职工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在参保登记实施中,现就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1、哪些城镇职工符合条件参加并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为:
(1)6月份(今年为8月份,下同)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6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3)6月份仍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欠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