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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医保政策问答(七)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10-20 12:39

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医保政策问答

 

问: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享受居民门诊待遇会有变化吗?

答:不会变化,符合条件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职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可一直享受本次参保所在区居民门诊待遇。参保人在本保险年度内停保,其本年度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享受待遇的资格不变;参保人参保后在本年度内离开原参保所在区的,保险费不退款,但其本人仍可持证到选定医院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问:各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保后凭什么证件就诊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答:市直和禅城区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职工门诊医疗证,在其所选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南海区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到其所选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领取或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凭身份证就诊。

顺德区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属于单位供养家属如无身份证的,由定点医院发放医疗证)在顺德分局按照参保单位地域默认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高明区参保人凭高明区职工门诊基本医疗证到其选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水区参保人凭三水区城镇职工门诊基本医疗证到其选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问: 如果城镇职工已申请享受基本医疗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报销时是否会和参加居民门诊相冲突?

答:不会。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因普通门诊疾病就诊时享受居民门诊待遇;因特定病种疾病就诊时享受职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两者同时发生时,须在医院就诊挂号时说明,处方及医药费发票须分开出具,以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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