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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在市外医院住院?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8-06 09:50

一、外就医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或自行要求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持市内二级及以上(指医保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盖有医务科印章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个人填写《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相关病历以及本人身份证(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因急、危、重症疾病住院的,须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补办核准手续。    

未经社保机构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享受报销。

二、长住(驻)外地就医申请

(一)申请条件

长期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在长驻(住)地选择1—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流程

    1.由本人或单位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2.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异地居住或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养老院证明、单位证明、异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异地居(村)委会证明等,向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异地就医。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须提前在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三)职工异地就医须年审

单位派驻市外工作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资格有效期自核准生效之日起,至当年社保年度结束。核准生效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延续至下一社保年度。

新社保年度仍需继续保留原申请的异地就医资格的,需在每年46月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年审的,可凭原核准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及单位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异地就医申请。

此外,参保人要求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须办理变更申请。参保人如中途停保或变更参保单位的,此前办理的异地就医资格从在原单位停保次月起失效。如需享受异地就医资格,须重新办理。

三、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申请

参保人到外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出差、探亲、休假期间发生急、危、重病,可就近抢救治疗,在5个工作日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补办核准手续,其医疗费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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