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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8-06 09:52

一、医院现场即时结算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住院(含家床)费用,或在市外联网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住院费用,须在联网定点医院现场即时结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即时结算,先由医院挂账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再予结算。

二、零星报销

 参保人经核准未能在医院现场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在出院三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

 住院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门诊特定病种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转往市外医院的,提供《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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