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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1-15 14:54

  

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追溯

  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为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

  1、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待遇享受报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2、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津贴不予追溯。

  3、生育津贴追溯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参保单位办理待遇追溯有关手续后,其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3个月内支付。

  二、过渡期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为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过渡期。

  1、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按照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的标准,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2、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其分娩医疗费用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过渡期内,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因自然流产或因胎儿异常需终止妊娠的,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

  4、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三、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

  1、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不予追溯。

  四、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1、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

  2、《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的年度为社保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以分娩日期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就医确认手续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5、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办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在医院即时结算;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最高级别医院的标准予以核报。

  6、既在本地又在异地同时参加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如果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经核准后,按本地的标准计算其生育医疗待遇,然后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待遇。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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