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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7-30 11:07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2号)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分娩住院前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核报。

    二、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实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以上通知事项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1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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