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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4-27 09:09

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社保函[1999]118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落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印制,《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由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附件2的统一格式印制。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粤社险字”标识,编号由8位数字组成,前4位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BG2260-91)的本地区代码的后4位,登记证编码的后4位为发证顺序号,前4位与后4位之间用“-”号分隔。

二、社会保险登记的范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范围确定。

三、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按“先新后旧”的顺序进行,即集中时间和力量,抓住机遇做好扩大覆盖面工作,先对新单位进行登记,做到参加1户,登记1户,然后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补办登记手续,避免因补办登记影响扩大覆盖面工作的进展。在省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下发之前,各地先用《社会保险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免延误登记时间,《社会保险登记证》下发后再补发给单位。

四、缴费单位一般应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只能在一个社会保险局办理登记,除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情况外,各项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独立结算单位,有下属机构在异地领取地方营业执照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独立结算单位到省或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下属单位凭正本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领取登记证副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单位和省属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会保险局,其它项目关系在异地的,也按上述办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省、市社会保险局要将结算单位在各地下属单位的分布情况通知当地社会保险局以便核发副本。领取登记证正本的独立结算单位要向社会保险局提供下属单位的分布情况。

六、结算单位及下属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七、社会保险部门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每年定期验证和三年换证制度。年度验证时间应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验证时间同步进行。

八、缴费单位要在每年61日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如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由原工作单位办理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新的工作单位重新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申报。

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可按该单位原申报缴费工资的应缴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局按规定进行结算。

十、社会保险局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提供单位为被保险人缴费的情况和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并转达到被保险人。

社会保险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包括缴费单位欠缴保险费的欠缴率、欠缴数额和时间,法人代表姓名等情况。

十一、已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社会保险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单位信息内容,为全省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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