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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10-06 17:2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08年09月19日


1 违法解约赔偿后不再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 不建职工名册最低罚2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 体例变化平衡劳资利益

5月9日至20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人对劳动者权益表示担忧,认为草案偏向资方。

此次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则增加第18条规定,并将该条置于“14项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之前,并列举出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13种情形,发生这13种情形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例》分别规定劳动者和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从体例上显示出对劳资双方的平衡。


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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