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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4-27 09:10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粤社保函[1999]320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落实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各地社会保险部门按《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表》编配的号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制定。

副本编码由各地社会保险部门按配划的编码编配,并在末位数后加“F”标识。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

由经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范围内的年度验证工作,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验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章。年度验证的主要内容是:参保单位情况、参保人员情况、缴费情况以及社会保险法规落实情况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随后加盖验证专用章。年度验证应略先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年度验证时间,以便于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掌握并处理各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及问题。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四年换证制度,证有效期为四年。

四、印制《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费用由省财政一并开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收取印制《社会保险登记证》费用。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促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有效手段,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望各地社会保险部门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加强对证件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报我局社会服务处备案。

   附:1、《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表》

     2、经办机构、经办人验证专用章规格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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