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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1-05 18:0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提出五条重要措施: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通知》还对需要支持的“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各地人民ZF和各有关部门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有关部门预测,上述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三项措施落实到位,可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对保持当前就业局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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