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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9-15 09:55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是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在第十九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目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