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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9-15 10:13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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