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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9-15 10:09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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