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所在的位置:
分享至:
关于对居民参保人申领(挂失)社会保障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3-08 14:13
关于对居民参保人申领(挂失)社会保障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区局:
2013年我市将逐步对全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未成年)发行社会保障卡,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发卡有关事项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方式
在有序推进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发卡的同时,积极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发卡工作。各区可根据辖区内居民参保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组织发行方案,所制定的组织发行方案报市局同意后实施。
按人社部要求,所有发卡人员均要提供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要求的数码相片。以前所发制卡流程与此冲突的,按此要求办理。
二、特定人群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代办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成年精神病人”)、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一)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三)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补领
(一)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挂失手续按照原制定的流程不变。
(二)为保证医保账户资金安全,社保卡补换卡后医保账户卡号同时变更。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