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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1-05 16:40

为加强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用卡行为,促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其他金融卡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348号)、《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的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一)电子邮件:liujg@fssi.gov.cn

(二)传真:0757—82981110

(三)信函邮寄至: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息技术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邮编:52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社会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注销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广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地方标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PBOC2.0)等标准和规范统一制作,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金融和公共服务,具有信息存储、电子凭证、信息查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服务电话、条形码等。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卡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卡系统的建设、应用的推进和宣传发动工作。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卡的发行、服务网络的建设等工作,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积极配合。经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授权,服务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市卫生、民政、文化、教育、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卡在相关应用领域的推进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牵头制定卡项目资金配套政策,为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系统的建设、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整合了社会保障卡、银行借记卡和身份认证功能。社会保障、医保个人账户等应用按政府部门规定进行使用;银行账户按银行借记卡的相关规定办理和使用。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包括:

(一)政府社会管理领域。卡作为身份识别电子凭证,通过联机或脱机等方式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实现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应用。

(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身份认证、个人金融账户等实现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传媒出版、市政公用、广电、税务和日常生活消费服务等领域应用。

(三)金融领域。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可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障各项待遇、政府补贴的支付和税费的征收。

(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社保网站或授权自助终端上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是具有佛山市户籍的居民和其他需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员。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第十一条            申领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申领手续。年长、残疾等行动不便、常驻异地的申领人可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申领时须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收到卡申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制卡程序完成制卡。申领人员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到申领银行网点领取。申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卡及个人密码,不得转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申领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服务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

第十三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通过“佛山市人口共用基础信息资源库”采集、比对制卡信息,发现信息有误后须由申领人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料的修改、确认。申领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对。

第十四条            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制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对新参保人员及时制发佛山社会保障卡,持原医保卡人员按计划逐步换发佛山社会保障卡;换发前,城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续划拨到原医保卡账户中,领取佛山社会保障卡并成功激活后,城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将拨付到佛山社会保障卡相关账户中,原医保卡在存在余额的情况下可继续消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和卡相关的制作、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卡号、公民身份号码等基础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内应用文件结构等在卡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金融借记卡账户信息。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指定的网点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更改信息并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七条            市民可根据需要开通卡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按照应用部门的规定使用所开通的功能。开通手续到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和应用提供部门指定网点办理。

第十八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的技术应用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卡时应遵循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制定的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应当在相关系统和项目建设时将卡应用系统和设施作为配套建设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二十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到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指定的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在专用读卡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卡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指定网点按相应规定办理换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自发放之日起,质保期6个月。质保期内,卡面完好的,属卡质量原因的,换卡免费;超过质保期的,以及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等痕迹或其他因人为因素损坏,换领新卡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卡的,应凭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所属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挂失后,该卡暂停使用。卡挂失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市民办理挂失申请后找回卡,且未办理补卡手续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银行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若已办理补卡手续,卡主须将原卡自行销毁,避免损失。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换领或补领卡期间,有关应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持卡人能够办理社会保障等基本业务,具体衔接办法由市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持卡人或代办人可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或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凭《清户通知单》,按照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个人帐户清户手续。

① 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

② 出国(境)定居;

③ 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④ 外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

第二十四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按照省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20元/卡,收费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伪造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卡应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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