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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12-20 13:16

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

佛人社〔201034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佛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佛府[2010]4号)(以下简称《医改方案》),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医改任务按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扩面力度,按时完成《医改方案》提出“两年内,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任务。各区要把重点放在提高职工医保参保率上,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确保完成职工医保参保率2010年底达到90%以上、2011年底达到95%以上的目标任务。各区扩面任务具体见下表(目标任务以省厅2010年下达我市参加医保任务411万人为扩面基数):

 

2010年底应参人数(万人)

2011年底应参人数(万人)

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

禅城区

43

22

45

22

南海区

52.2

74

54.2

74

顺德区

70.4

75.6

74.4

75.6

高明区

10.2

18.8

11.2

18.8

三水区

15.2

29.6

16.2

29.6

合计

191

220

201

220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贴力度。对尚未达到《医改方案》每人每年200元补助标准的区,要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从201071日起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

三、居民住院医保支付比例调整为:二类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一类区维持不变。

四、有条件的区可开设“恶性肿瘤(放、化、热疗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3种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具体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五、要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可以供家庭成员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可用于参保人及直系亲属缴纳居民住院、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直系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户口迁到外地的退休参保人,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社保部门核准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随养老金一起发放。

六、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调到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支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2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七、本通知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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