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佛人社〔2010〕3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佛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佛府[2010]4号)(以下简称《医改方案》),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医改任务按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扩面力度,按时完成《医改方案》提出“两年内,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任务。各区要把重点放在提高职工医保参保率上,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确保完成职工医保参保率2010年底达到90%以上、2011年底达到95%以上的目标任务。各区扩面任务具体见下表(目标任务以省厅2010年下达我市参加医保任务411万人为扩面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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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应参人数(万人) |
2011年底应参人数(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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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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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 |
43 |
22 |
45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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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 |
52.2 |
74 |
54.2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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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 |
70.4 |
75.6 |
74.4 |
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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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 |
10.2 |
18.8 |
11.2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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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 |
15.2 |
29.6 |
16.2 |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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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91 |
220 |
201 |
220 |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贴力度。对尚未达到《医改方案》每人每年200元补助标准的区,要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从2010年7月1日起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
三、居民住院医保支付比例调整为:二类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一类区维持不变。
四、有条件的区可开设“恶性肿瘤(放、化、热疗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3种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具体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五、要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可以供家庭成员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可用于参保人及直系亲属缴纳居民住院、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直系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户口迁到外地的退休参保人,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社保部门核准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随养老金一起发放。
六、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到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支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2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七、本通知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