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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2-21 08:59

  解读文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待遇,减轻参保人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补短板助推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27号)、《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关于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563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制了《关于提高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参保人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补短板助推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427号) 

  (二)《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 

  (三)《关于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5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1.5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二)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0.3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0.3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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