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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01 15:07

政策原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我局召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基金局就如何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召开了研讨会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三、主要内容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三点执行意见并形成《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拟稿)。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4800元11个档次。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月进行缴费。

  (二)调整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9个月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明确城乡居保待遇调整方式

  按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提高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每年待省提出该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后,我市原则上按省调升金额同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其余条款为沿用现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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