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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9-11 11:41

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和有关待遇的通知

 

佛社保【2009】43号

 

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佛社保[2009]3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97月起对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2009年度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070元。调整后,单位缴纳部分为:2070×6.5%=134.55/月,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为:2070×2%=41.40/月,从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二、从今年7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以2008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87.25元为基数核定。

请各分局在本月底前做好有关待遇及数据的调整工作。

  

附件: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摘录)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摘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第十九条第一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附件2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摘录)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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