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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程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4-26 14:41

      佛山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程

 

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业务操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失业资格审核

   第一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持合同书或有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参保手续;社保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参保人的停保原因,并录入电脑。

   第二条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表一),在终止投保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超过60天后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由本人持以下证件办理: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同书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有劳动争议的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四)五分免冠近照一张;

   (五)以本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

   第三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应在终止投保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四条 受理人员应当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办人原因,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将失业人员的申请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

  (二)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交失业人员,并在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上做好申领失业金记录。

  (三)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表一)归档。

  (四)从次月起通过指定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如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本人凭《身份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打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核定单》(表二)一式二份,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归档,一份由申办人自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五天内到账。

   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需继续领取未领完的期限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再次失业的,可续领失业保险金至期满。

  (二)重新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可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超过一年的,可重新换算成失业保险期限,与上次未领完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 对要求续领待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二章      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第八条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规定时间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进行验证。各区每月具体验证时间为:禅城区一日至五日,南海区八日、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顺德区二十六日至五日,高明区五日至十五日,三水区十一日至二十日。

   第九条 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求职两次,并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上做好记录。验证时,应核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流动人员就业证以及《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上每月求职两次的记录。每月求职不足两次的,停发下月失业金;如无求职的视为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对因患严重疾病住院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应要求其提供患病住院证明。

   第十条 验证完毕,经办人员应将当月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名单输入信息系统,然后生成本月实发人数和金额,按管理权限交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发放待遇手续。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的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并随着最低工资的变动作统一的调整。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8.5%的比例缴纳;其中,失业保险基金负担6.5%的比例,失业人员缴纳2%的比例,每月从其失业金中代扣代缴。同时,每月按医保规定把相应的数额划入其医保个人账户。

失业人员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时按如下步骤:

   (一)入院前或急病住院三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带《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医院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二)受理人审核其资料符合条件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证明》(表三)交给本人或家属,作为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住院凭据。

   (三)失业人员出院时,按医保规定办理报销住院医疗费。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如下程序:

  (一)死者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

2、死者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

   3、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二)受理后,受理人将有关数据输入信息系统,丧葬费及抚恤金通过金融机构付给其家属。

  (三)受理人应告知其家属,收到丧葬费、抚恤金后方可到其它科办理一次性领取养老和医疗个人账户储存额手续。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开具学习证明,可享受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外省市,按如下步骤办理:

  (一)向转入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四);

  (二)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回执》后,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A》(表五)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交有关人员复核、审批、盖章;

  (三)审批通过后,将一份《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A》交申办人自存,一份交转入地社保机构,一份交财务部门办理基金转移,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 接收外市转入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同意转入,并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表四),将户名、账号等有关资料告知对方社保机构办理基金转移。

  (三)待基金转入接收地社保机构账户后,再通知申请人提供第二条所需的资料,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四)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及有关资料,将申请人的资料输入信息系统,核定其领取期限,按转入地标准,从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在本市各区范围内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所涉及的基金不转移。在没有电脑联网前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转出地的社保机构需办理:

   1、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职工社会保险手册》;

   2、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B》(表六)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交有关人员复核、审批、盖章;

 3、审批通过后,将一份《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B》交申请人自存,一份交转入地社保机构,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二)转入地的社保机构需办理:

1、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二条所需的资料。

2、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B》及有关资料,将申请人的资料输入信息系统,核定其领取期限,从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十九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要求单位提供转移申请报告,凭接收地社保机构的接收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表一:

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此栏由本人逐项如实填写

姓名

 

社保号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年龄

 

文化程度

 

失业原因

 

原工种或特长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身高

 

住址

 

所属居委会

 

 

现在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月工资

 

 

 

 

 

 

 

 

 

 

 

 

 

 

 

 

 

 

 

 

 

 

 

 

 

 

 

 

 

 

 

 

 

 

 

 

个人工作经历

 工作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工种职务

解除合同原因

 

 

 

 

 

 

 

 

 

 

 

 

 

 

 

 

 

 说明 :本表由本人填写,然后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免冠5分相片一张、指定银行活期存折一个,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申领失业待遇手续。

 

 

 

 

表二:

佛山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定单

保险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住址

 

电话

 

失业原因

 

停保时间

 

用工形式

 

缴纳失业保险年限

 个月

失业前本人平均缴费工资

 

核定按本人失业前平均缴费工资

    %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计金额

 

备注:

本人签名:

经办人:             办理日期:

 

 

 

 

 

表三: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证明

           

   失业人员      ,保险号      。因  

病需到      医院住院治疗。该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  年月至   年 月,已参加医保。

特此证明。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XX分局失业保险科(盖章)      

                     二○○ 年 月  日

 

 

 

 

表四: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我市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申请把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入贵处,是否同意,请复函。

     广东省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XX分局失业保险科

                   年 月 日

注:回信地址: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路

 广东省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XX分局

邮政编码:       电话:0757—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XX分局失业保险科:

同意       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入我处。基金转入单位名称是:

账户:

开户银行:

调入单位:

个人编号和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转入地社保部门盖章)

 

 

 

 

表五:

 

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A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失业人员       ,身份证号码:

原个人社保号   原属(单位)             职工,因(原因)         失业回原籍申领失业金。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年  个月,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个月,已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个月。

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

按规定实际转移失业保险待遇   个月

失业保险金      元,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和医疗补助费       元,

共转移      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经手人:     科长:      主管局长: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区分局(盖章)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表六:

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B

 

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失业人员       ,身份证号码:

原个人社保号   原属(单位)             职工,因(原因)         失业回原籍申领失业金。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   年 月至   年 月共  年 个月

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个月

已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个月

实际转移失业保险待遇   个月。

 

经手人:      科长:      主管局长: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区分局(盖章)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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