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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本网   发布时间:2008-03-03 14:1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0]203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从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原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 [1999]103号)的要求,切实重视和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二、各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在10月15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填制《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检查表》,并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负责汇总,于10月 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各有关事业单位要调整本单位的支出结构支,确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

 

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检查表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已达到1500多万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今年三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搞好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加强指导和帮助,促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参保的单位,要检查其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及这些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加以落实。已由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依法做好征收工作。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指导,通力合作,促使“两个条例”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二000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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