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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9-11 11:34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苏勇昌 联系电话:83284114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 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15%。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下个月至下次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止,按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按本标准执行。
二、 适当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对《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呢一次性生活补助作如下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如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企业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确认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