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有关
问题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3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包括(格列卫、昕维和格尼可)按乙类药品管理,参保人出院日期为2015年7月1日(含)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日
附件:关于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361号.tif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