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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方案
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以下简称:省药品交易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工作。
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管理平台)实施药品采购(含交易,下同)行为,药品采购交易最终发生于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上。
四、根据省交易平台原有的药品目录分组情况,结合佛山市实际用药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编制工作。《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编制按照《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五、省交易平台开设“佛山专区”,在省药品交易办法框架下创新佛山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佛山专区”上带量采购完成最终交易。
交易方式按《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分组方式分为竞价采购和议价采购两种(目录分组方式详见《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1.竞价采购。属于《佛山市竞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由佛山市将采购量汇入省量,参加省交易平台竞价。
2.议价采购。属于《佛山市议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系统自动议价为主。采购结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公布。
其他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采购按照省药品交易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指导目录》并结合本单位需求,通过阳光管理平台完成佛山专区药品的报量采购工作。
七、交易结果确认后,交易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省交易平台签订药品电子购销合同,并按约定严格履行合同。
八、配送企业选择及其他配送相关规则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执行。
九、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采购付款制度,支付交易款项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0天。
十、涉及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药品的,按财政资金支付相关制度和时限要求办理。
十一、为加快结算,保障支付,强化监管,要探索交易平台开展统一结算试点,条件成熟时通过引入金融机构代扣结算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完成货款支付。
十二、公立医疗机构发现佛山专区药品价格较高的现象,应主动通过阳光管理平台进行反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应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事项处理。
十三、公立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和配送企业可通过阳光平台对交易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中心)负责向省交易平台反馈,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方做出处理反馈。
十四、参与药品采购交易的公立医疗机构、供应企业、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被列入佛山市采购黑名单、佛山市非诚信企业名单。
十五、根据国家短缺药目录、广东省短缺药目录以及省平台短缺药申报系统中佛山地区医疗机构报备的情况,并结合全省其他地市短缺药申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佛山市临床短缺药清单》并动态调整,由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先负责储备,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十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佛山市药品交易情况。
十七、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本方案自2018年7月1日实施。
附件: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目录管理
办法
附件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目录编制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药品采购指导目录》下设《佛山市竞价药品目录》和《佛山市议价药品目录》,我市药品采购目录内容与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目录一致,其他暂未纳入《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的药品,归入其他药品目录。由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佛山市既往药品采购数据为《药品采购指导目录》制定依据,由佛山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最终确定。
第四条 《药品采购指导目录》内药品的遴选,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以及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
(三)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五条 《药品采购指导目录》应兼顾以下药品:
(一)上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覆盖医疗机构数量多的药品;
(二)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特殊专科用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药品。
第六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采购指导目录》范围,其采购不受限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不得纳入《药品采购指导目录》: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者产品检测中发现风险值高并有异常波动的;
第八条 《药品采购指导目录》药品的剂型规格原则上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的药品剂型规格保持一致。
第九条 《药品采购指导目录》中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剂型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药品采购指导目录》新药增补机制,对于无重复化学名且2018年后国内新上市的药品,经专家论证后进行增补,原则上半年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实施。